文件编号: 赣建规〔2017〕58号 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引号:13673-20170725-681176 发布日期:2017-07-25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文章字号:    标准          文章字体:  雅黑  宋体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各类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赣府厅字〔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利用遥感监测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西省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是指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并按照本规程查处的违法案件。

  第四条  重点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违规调整容积率、变更用地性质的;

  (二)违反“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六)违规将城乡规划管理权下放至下辖的区、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七)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在核心景区进行违法建设的;

  (八)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违法拆除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九)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十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十二)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力的;

  (十三)其他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引起群体信访事件等需要重点关注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会厅稽查办具体承办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的核查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重点案件的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和惩防并举原则。

  第七条 重点案件按照发文督办、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案件移送等方式进行查处。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会同监察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直接组织查处和问责。

  第八条 发文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省派规划督察员就发现的重点案件向城市政府发出《江西省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指出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明确办结时限和整改要求。《督察意见书》同时抄送省政府、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案件所处的城市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负责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工作。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处室和城乡规划督察员等共同研判重点案件是否处理到位,对处理到位的,予以结案;对处理不到位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约谈有关单位或挂牌督办。 

    第九条 部门约谈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会厅稽查办拟定被约谈单位和内容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可列为约谈对象: 

    1、未按督察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的;

  2、对重点案件拒不查处的; 

    3、对重大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的;

  4、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 

    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6、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 约谈城市人民政府由省住建厅主要领导或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建厅会同有关省直部门实施;约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省住建厅分管领导负责实施,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参加。 

    (四)约谈应在5个工作日前发出约谈通知函,确定约谈时间、地点、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约谈可邀请媒体参加。约谈由约谈人说明约谈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人应对约谈事项做出回复。约谈应做好约谈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发至被约谈人。 

    (五) 被约谈人应在被约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应督促城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约谈后的整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约谈情况形成报告报送省政府。 

    (六)对未按期上报整改情况、未按整改计划和要求整改落实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省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十条 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挂牌督办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重大违法案件基本情况及处理要求,督促城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应核实案件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审定实施。 

    (三)对确定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四)《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案件名称、督办事项、整改要求及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等内容。 

    (五)挂牌督办的解除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研判案件处理到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同时报送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和第十九条“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约谈、挂牌督办和移送案件建立登记台账和销号管理制度。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销号程序,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应通过发布文件、主流媒体通报等方式向全省公布重点案件查处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